铜仁市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
2014-01-01 15:01:51         点击:

为扎实推进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工作,大力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又好又快发展,我市特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措施。现将相关政策措施汇编如下: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出务工的返乡人员均可进入。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允许自主创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将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以外,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实行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可以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免费扶持政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免予工商登记。                       

三、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的所得税按规定实行优惠政策。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同时对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执行按月20000元、按次500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新增岗位当年实际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生产经营中因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实行即报即批,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报请批准后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各项优惠政策若有重叠,则按最优的一项执行。

四、社保补贴扶持政策。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统一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额度可达10万元;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给予贴息。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六、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或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吸纳本地就业人数不少于5人(含创业者本人),符合创办行业规模标准和扶持产业的,可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3个15万元”扶持政策,是指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以下的税收返还奖励,15万元以下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七、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并对培训合格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参加高技能、高层次培训,按照培训政策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八、创业用地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进入各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带等进行创业。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符合城乡规划、环保、安全、卫生、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依法建设生产用房。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有关部门解决其规模用地问题。

九、公共就业服务措施。在现有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下,逐步将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来源以及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内工作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放宽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在城镇落户条件,凡本省户籍农业人口,在城镇有相对固定住所或投靠亲属的,可办理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将外出务工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外出务工返乡就业创业人员中的生活困难人员,符合城乡居民低保条件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因患病治疗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自付部分当地民政部门给与一定的城乡医疗救助。支持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实施“圆梦行动”、“助学工程”,对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子女教育提供帮助。贫困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子女考取二本及以上院校,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补助资金。开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运输车辆检验、办牌办证、注册登记以及创办企业和消防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条件具备的,优先办理。

十、强化激励机制。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3500元的创业补贴;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自主创业,且用工超过50人、每年上缴税收超过10万元,从事种植业达到300亩以上或带动扶持当地农户100户以上,从事养殖业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或带动扶持当地农户100户以上,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10人的,给予1万至3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