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bet365稳定备用网站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2015-07-13 21:18:00 来源:党政办 点击:
序号 | 职权名称 | 项目类型 | 实施机关 | 实施相对人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
2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四条。 | |
3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
4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 |
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 |
6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 |
7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第4号)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
8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 |
9 | 客运经营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
10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 |
11 |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 |
12 | 强行招揽旅客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四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 | |
13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五项。 | |
14 | 包车客运不按约定的,起讫地、时线路运行、沿途揽客的。坑骗揽客、强迫揽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站外揽客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第4号)第四十七条 | |
15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六项。 | |
16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国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三项。 | |
17 | 加班车、倾倒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二项。 | |
18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 |
19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从事客运站经营。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 |
20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 |
21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
22 | 一是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是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 | |
23 |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仿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 |
24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 |
25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
26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第4号)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
27 |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
28 | 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二项。 | |
29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
30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
31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32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
3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一项。 | |
34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二项。 | |
35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三项。 | |
36 | (1)危险货物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2)托运人员不向承运人员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3)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不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4)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
3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 |
38 | (1)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2)在委托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
3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
40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 | |
41 |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 | |
42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 | |
43 |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
44 |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
45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六项。 | |
46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 | |
47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 | |
48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八条 | |
49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 | |
50 |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 | |
51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3号)第四十条。 | |
52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3号)第四十一条。 | |
53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3号)第四十三条。 | |
54 |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
5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56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
57 |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
58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
5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 |
60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
6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62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
63 |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
6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三条。 | |
65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未在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场地开展教学和培训的。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 |
66 | 班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 | 非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局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第8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
67 | 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过户、注销) | 非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9年),第五章第二节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三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三款。 | |
68 | 客运班车进站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69 |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 进行监督 |
监督检查 | 开发区纪工委 | 党员干部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
70 | 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 处分 |
纪律处分 | 开发区纪工委 | 党员干部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71 |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 案件检查 | 开发区纪工委 | 党员干部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
72 |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 行政监察 | 开发区监察分局 | 党员干部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行政监察法》 | |
73 | 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 效能监察 | 开发区监察分局 | 党员干部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行政监察法》 | |
74 |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执法监察 | 开发区监察分局 | 党员干部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行政监察法》 | |
75 |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 监督检查 | 开发区监察分局 | 党员干部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行政监察法》 | |
76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 行政处罚 | 农发局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七章 | 争取 |
77 | 种子执法 | 行政处罚 | 农发局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章五十五条,第十章 | 争取 |
78 | 动检执法 | 行政处罚 | 农发局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动物防疫法》 | 争取 |
79 | 精准扶贫 | 其他权利 | 扶贫办 | 公民 |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 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 |
80 |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 | 其他权利 | 扶贫办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81 | 扶贫产业项目审批 | 其他权利 | 扶贫办 | 建档立卡确定的贫困村、贫困户 |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82 | 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审批 | 其他权利 | 扶贫办 | 贫困村 |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83 | 乡村旅游项目审批 | 其他权利 | 扶贫办 | 贫困村 |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84 | 贫困农户小额贷款贴息项目审批 | 其他权利 | 扶贫办 | 精准扶贫户 |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85 | 扶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 专项资金分配 | 扶贫办 | 建档立卡确定的贫困村、贫困户 |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86 | 与玉屏县农牧科技局、林业局、水利局、扶贫办等农口部门的协作 | 其他权利 | 农发局 | 其他组织 | ||
87 | 辖开发区道路运输局 | 其他权利 | 农发局 | 其他组织 | 铜市机编办﹝2015﹞46号 | |
88 | 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审批、验收及资金拨付 | 其他权利 | 农发局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大开管办发﹝2012﹞30 | |
89 | 改变土地用途核准 | 大龙国土资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
9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 大龙国土资源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 |||
9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大龙国土资源分局 | 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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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临时用地审批 | 大龙国土资源分局 |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三条规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一)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三)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
93 |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 | 大龙国土资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94 | 农民宅基地审批 | 大龙国土资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
9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经济发展局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 |
9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经济发展局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 |
9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许可 | 经济发展局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 |
9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 | 行政许可 | 经济发展局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 |
99 | 开展工业领域节能监察执法 | 行政检查 | 经济发展局 | 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00 | 新建加油站初审 | 行政许可 | 经济发展局 | 企业 |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黔商发[2011]95号第十三条 | |
101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初审 | 行政许可 | 经济发展局 | 企业 |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 | |
102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 行政监察 | 经济发展局 | 工业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 |
103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2000】063号)第三条 | |
104 |
产业投资专项资金分配 | 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 |
105 | 科技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 | 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 |
106 |
社会发展科技支撑专项资金分配 | 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 |
107 |
产学研金合作专项资金分配 | 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 |
108 |
中小微科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 |
109 | 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推广专项资金分配 | 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 |
110 |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支撑专项资金分配 | 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 |
111 | 科技创业富民专项资金分配 | 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 |
112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
113 |
对阻碍专利管理部门依法执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 | |
114 |
对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七条 | |
115 |
对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泄露委托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出具虚假专利分析、评议、评估等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以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虚假广告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七条 | |
116 |
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 | 行政强制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七条 | |
117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十八条 | |
118 |
对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条 | |
119 |
责令改正不符合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 其他职权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20 |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推荐 | 其他职权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铜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四条 | |
121 | 职工维权帮扶 | 行政许可 | 总工会 | 职 工 | 《工会法》《工会章程》 | |
122 | 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指导、推动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 |
职能职责 | 群众工作中心 | 村(居)群众 | 无 | |
123 | 贯彻落实上级信访部门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通报信访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
职能职责 | 群众工作中心 | 村(居)群众 | 无 | |
124 | 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群众诉求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 |
职能职责 | 群众工作中心 | 村(居)群众 | 无 | |
125 | 负责受理、交办、督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向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反映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 |
职能职责 | 群众工作中心 | 村(居)群众 | 无 | |
126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00年4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 |
127 | 排污费减免缓缴许可 | 行政许可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15条、第16条 | |
128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2年10月2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01年12月27日发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 |
129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130 |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131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
132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
133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
134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
135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
136 |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
137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138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139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车辆或者容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140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141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废水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14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污水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 | |
143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
144 |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 |
145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46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47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48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
149 |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
150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
151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
15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 |
153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
154 |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
155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 |
156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
157 |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行为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
158 |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
159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
160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 |
161 |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六十一条 | |
162 |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163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
164 |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 ,拒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 |
165 |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
166 | 不按规定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 |
167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企业事业单位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 |
168 | 午、夜间进行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
169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170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171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 | |
172 |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173 |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
174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
175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176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十三条 | |
177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 |
178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179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180 | 不按照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181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十五条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 |
182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十五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 |
183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十五条 | |
184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危险废物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十五条 | |
185 |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 | |
186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 |
187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188 |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处置费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 | |
189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 |
190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
191 | 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十条;《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
192 | 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
193 |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
194 |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 |
195 |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196 |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液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197 |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单位贮存和处置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198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99 |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
200 | 不按规定处置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
201 | 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不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20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203 |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204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补办验收手续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205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206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未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207 |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 |
208 |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 |
209 |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 | |
210 |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 | |
211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未对处置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
212 |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
213 | 填埋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或者未在划定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
214 |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
215 |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者未在90个工作日内将收集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七条 | |
216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217 |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 |
218 |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 |
219 |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220 |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221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222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
223 | 改变所从事活动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
224 | 违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要求划出安全区域和标志,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
225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
226 | 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
227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
228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 |
229 | 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 |
230 |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 |
231 |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 |
232 |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 |
233 | 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 |
234 | 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处罚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 |
235 |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 | 行政确认权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 | |
236 | 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 行政确认权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 | |
237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行政确认权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 |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 |
238 | 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 行政确认权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 |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 |
239 | 查封或者暂扣 | 行政强制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 |
240 | 强制审核 | 行政强制 | 开发区环保局 | 企业法人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 |
24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法人、公民其它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三十六条 | 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审批 |
24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法人、公民其它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条 | 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审批 |
24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法人、公民其它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 | 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审批 |
244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 行政许可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法人、公民其它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条 | 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审批 |
245 | 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法人、公民其它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
24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规划建设局(城管大队)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十四条 | |
247 |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规划建设局(城管大队)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 |
248 | 对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和取得许可证但不按规划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下发责令停止通知书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城管大队)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六十四条 | |
249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边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道经营、乱贴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城管大队)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250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城管大队)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贵州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
251 |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登记 | 其他职权 | 住房保障科 | 公民 | 《铜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铜府办发[2014]163号 第二十八条 | |
252 |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 | 其他职权 | 住房保障科 | 公民 | 《铜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铜府办发[2014]163号 第二十三条 | |
253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 | 行政处罚 | 住房保障科 | 公民 | 《铜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铜府办发[2014]163号 第五十四条 | |
254 |
出租、出借、破坏房屋结构或擅自转卖、调换、改变住房通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未交租金;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住房保障科 | 公民 | 《铜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铜府办发[2014]163号 第四十六条 | |
255 |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保障性住房的转让、出租或者转租。 | 行政处罚 | 住房保障科 | 其他组织 | 《铜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铜府办发[2014]163号 第五十九条 | |
256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257 | 建设单位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
258 |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259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1.《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260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26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262 | 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处罚 | 行政许可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其他组织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263 |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264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265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266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267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268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269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二、四项 ;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 。 | |
270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七、八、九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四项。 | |
271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
272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
273 |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
274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
275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
276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277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278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279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28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281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282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283 | 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284 |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局 | 企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
285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 行政确认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28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
287 | 房屋登记费、工本费 | 行政征收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条、第四条 | |
288 | 房屋交易费 | 行政征收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89 | 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八十三条 | |
290 | 补、换证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 第 168 号)第二十七条 | |
291 | 撤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 第 168 号)第八十一条 | |
292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组 织,公民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168 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 |
293 | 房屋一般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组 织,公民 |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至四十九条 | |
29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行政备案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号)第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
295 |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组 织,公民 |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 |
296 | 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规划建设局(规划与房产管理股) | 企业法人. |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 |
297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
298 |
对阻碍专利管理部门依法执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 | |
299 |
对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七条 | |
300 |
对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泄露委托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出具虚假专利分析、评议、评估等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以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虚假广告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七条 | |
301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非法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 |
302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 |
303 |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社发局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 |
304 |
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 |
305 |
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 | 行政强制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七条 | |
306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十八条 | |
307 |
对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条 | |
308 |
产业投资专项资金分配 | 专项资金 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 |
309 |
科技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 ||
310 |
社会发展科技支撑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 ||
311 |
产学研金合作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 ||
312 |
中小微科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 ||
313 |
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推广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 ||
314 |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支撑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 ||
315 |
科技创业富民专项资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 ||
316 |
本级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基金分配 | 社发局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第五条 | ||
317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 | 其他职权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条 | |
318 |
技术合同认定初审 | 其他职权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2000〕063号)第三条 | |
319 |
责令改正不符合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 其他职权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四条;《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 | |
320 |
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其他职权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条 | |
321 |
指导本行政区域科技资金的投入工作 | 其他职权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第五条 | |
322 |
对农业科技园区园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其他职权 | 社发局 | 农业科技园区 | 《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第九条 | |
323 |
办理科技园区认定、申报有关工作 | 其他职权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第九条 | |
324 |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推荐 | 其他职权 | 社发局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铜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四条 | |
325 |
市级科技特派员推荐 | 其他职权 | 社发局 | 公民 | 《铜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