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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行政行可办理须知
2014-05-09 10:18:51   来源:   评论:0 点击: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

(一)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表一)许可证申请表部分;
2.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3.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报者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书面承诺。

(二)申报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零售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15箱,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6.零售场所的选址要合理,要符合开发区的整体规划和安全考虑的布局。

二、受理、审查承办部门:开发区安监局综合法规股 (时限:5个工作日)

三、现场勘察、审批承办部门:开发区安监局综合法规股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制证、发证承办部门:开发区安监局综合法规股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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