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积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小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1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从事三娄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难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